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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bet36体育在线-【首页】@:印发 《昆明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来源: 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09-08 19:35   字号: [        ]

昆工信规〔2022〕1号

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培育一批产业特色鲜明、空间布局合理、服务功能完善、运营管理规范、示范作用明显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带动我市小微企业形成产业聚集和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实际,我局对2018年发布的《昆明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9月8日


昆明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有关规定,促进昆明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培育一批产业特色鲜明、空间布局合理、服务功能完善、运营管理规范、示范作用明显的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带动小微企业形成产业聚集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云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昆明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称为“市级示范基地”)是指经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要素,集成各类创业创新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市级示范基地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市场开拓信息化方面及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在小微企业孵化效果、创新成效等方面具有特色和示范性。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各类符合条件的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场所和服务的基地、创业园区、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产业集群、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新型工业化产业基地、城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面向小微企业的创新创业示范性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以申报市级示范基地认定。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示范基地的认定和动态管理工作,并推荐申报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市级示范基地的初审推荐和指导工作,并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市级示范基地申报遵循公开征集、自愿申报原则,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市级示范基地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获得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推荐。

(二)基地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基地成立时间两年以上,经营管理规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信用良好,具有连续滚动培育小微企业成长的能力。

(三)基地入驻小微企业不少于40家,吸纳从业人员不少于500人。

(四)具有明确的产业定位,主导产业(不超过3个)符合本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产业类型主要为先进装备制造、绿色能源、生物医药、绿色食品、电子信息、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研发设计、科技成果转化、检验检测认证、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等现代生产性服务业。符合基地主导产业类型的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的80%以上。

(五)具有专业化的运营团队,创业创新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10人,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的比例不低于专职服务人员总人数的80%,创业导师不少于3人。签约入驻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

(六)具备良好的公共服务能力,为入驻企业提供一站式、个性化服务,每年为入驻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服务满意度不低于80%。

(七)具有齐备的基础设施和信息化服务手段,有能力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新发展的场所。其中,以制造业为主的基地,场地面积应在10000平方米以上;以生产服务业为主的基地,场地面积应在3000平方米以上。

(八)基地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九)入驻小微企业数年增长10%以上、从业人数年增长10%以上、创新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技术标准;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人才工作站;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型试点企业、科技创新团队等)年增长10%以上。

第七条 申报示范基地所提供的服务至少具备以下服务功能中的4项:

(一)信息服务。具备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实现服务信息和服务功能的线上线下联动。能综合应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为入驻企业提供日常办公、研发设计、经营管理、制造、营销、融资等方面的应用服务,线下年服务企业5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相关服务活动4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服务。具备一对一或一对多辅导的能力,为创业人员或入驻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及商业模式梳理、股权结构诊断、商业计划书撰写、项目路演等服务。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科技成果、科技人才、研发项目和资本等多方对接,为入驻企业提供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应用、产品(服务)创新和模式创新等方面的服务。年开展相关服务活动5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服务。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各类培训。为大学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推荐入驻企业的工作岗位。年培训300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服务。组织入驻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等活动,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开展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年组织开展相关服务活动4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通过自有资金或引入外部资金、基金向入驻企业开展投资业务。联合金融机构提供信贷、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组织开展相关服务活动2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服务。为入驻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质量管理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入驻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报市级示范基地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昆明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基地基本情况、入驻企业和创业团队情况、运营管理情况、提供服务情况和成效等(附件1)。

(二)相关证照凭证:包括基地运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基地运营主体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基地服务流程(指南)、运营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文件以及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协议、服务成效、活动通知签到照片总结、媒体报道等)。

(五)基地主要管理人员、专职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名单及相应的学历、资质证明材料。

(六)签约其它服务机构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七)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它材料。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市级示范基地的申报。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向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条 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对所推荐基地是否符合认定条件进行测评,对入驻基地的小微企业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满意度随机抽查,并出具推荐意见,填写《昆明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汇总表》(附件2),并附被推荐基地的申报材料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价意见,择优提出推荐认定市级示范基地名单。

第十二条 现场核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对推荐认定市级示范基地进行现场核查,提出现场核查意见。

第十三条 社会公示。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确定拟认定市级示范基地名单,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基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认定授牌。公示期结束后,对于公示期内没有异议和经调查核实没有问题的基地,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集体决策程序后,授予“昆明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并颁发牌匾。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市级示范基地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在有效期内如有违法违规等行为,一经查实,予以撤销市级示范基地称号。

第十六条 市级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创新基础设施环境,增强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创新能力,提升市级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和当年工作计划上报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及时掌握各类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建设运营情况,将符合条件的基地推荐申报市级示范基地。加大市级示范基地建设工作力度,并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工作,于每年2月底前将示范基地上年度工作总结材料和当年工作计划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不定期对市级示范基地的运营、服务情况进行测评。对测评不合格市级示范基地,将取消“昆明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收回已颁发的牌匾 。

第十九条 市级示范基地遇有变更名称、运营主体、法定代表人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更改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报所属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二十条 市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服务业绩突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成果明显、社会反映良好的市级示范基地,予以优先政策支持,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示范基地认定和省级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扶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8日起施行。2018年9月7日发布的 《昆明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昆工信通〔2018〕12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昆明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申请报告

附件2:昆明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汇总表